商品特色與保障
危險保額自動調整 輕鬆理財 累積財富
「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可依個人財務規劃及階段需求,選擇合適的投資標的,作為長期累積保單帳戶價值的工具。還有危險保額自動調整機制,讓您繳費更便利。
保障+理財 同時兼顧
本險兼具保險與投資的功能,在您財富累積的同時亦享有保障,讓您無後顧之憂。
啟動財富引擎多種選擇一次購足
提供多種基金選擇,精選投資標的,讓您一次購足,無須個別申購。讓您規劃的各個理財時期及風險偏好,都有優質投資標的可供選擇。
Easy贖回 手續簡便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可以申請贖回部分保單帳戶價值,讓您資金運用更靈活。
靈活轉換 自由配置
您可根據自己對未來投資走向的判斷,配置投資標的及調整投資比例,亦可轉換投資標的以達最有利投資組合。
人生滿百 洪福齊天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以「滿期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費用透明 e目了然
公司每季將寄發保單帳戶價值通知供您參考。另可透過本公司免費服務專線詢問(0800-031-115)、利用網站 (www.skl.com.tw) 自行查詢 ,或透過本公司全省各地服務人員協助查詢。
保險單借款 資金靈活運用
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範圍內,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讓您資金運用更有彈性。
保障內容
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1.危險保額
2.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依前項給付身故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身故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需文件前已經過的保險成本。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危險保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2.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危險保額
2.受益人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依前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時,危險保額係以被保險人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之金額計算,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已扣除未到期及檢齊申領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需文件前已經過的保險成本。
3.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即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以「滿期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前項所稱「滿期之保單帳戶價值」係指滿期日後次二資產我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
說明:危險保額定義:每次繳交保險費、變更保險金額時,危險保額須重新計算。
1.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年齡未達十四足歲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
2.計算危險保額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達十四足歲以上者:危險保額係指保險金額與彈性保險金額兩者較大者。而彈性保險金額按下列方式計算:
(1)要保人於投保時繳交第一期保險費後,在尚未繳交下一期保險費以前,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時,則彈性保險金額等於保險金額。
(2)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約定繳交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時,彈性保險金額係按保單週月日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當月要保人約定定期定額扣款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再乘下表所得之金額。
但要保人若申請非定期定額繳交保險費時,則彈性保險金額須按繳費當時保單帳戶價值加計實際收受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再乘以下表所得之金額;若因繳費致危險保額增加並超過最近一次繳費計算所得之危險保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原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之差額。
保險年齡
14足歲~40歲
41歲~70歲
71歲以上
係數
0.3
0.15
0.01
範例說明
潘滿意,男性35歲,投保「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額100萬,年繳基本保費為NT$24,000元,共繳交30年,並於此30年中每年繳交「增額保費」NT$76,000元,在扣除「保費費用」後,忽略計息,將餘額進行投資,爾後每月從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價值相當之單位數。
   若以預估之投資標的每年平均淨報酬率5%、2.5%及-5%計算(假設期間未曾部分贖回),則潘滿意於下列年齡保單年初預估之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保險金狀況將如下表所示。
註:
1.當期有效保險費為所繳保險費扣除費用後之餘額。
2.假設年平均淨報酬率-5%的情況下,潘好意在81歲時,本保單因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而終止。
3.以上範例,「保單維持費用」係採每月新台幣一百元為例,但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維持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4.以上範例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所扣除之「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潘滿意,男性35歲,投保「新光人壽金好意變額萬能壽險」保額150萬,年繳基本保費為NT$48,000元,共繳交30年,並於此30年中每年繳交「增額保費」NT$200,000元,在扣除「保費費用」後,忽略計息,將餘額進行投資,爾後每月從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與「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價值相當之單位數。
   若以預估之投資標的每年平均淨報酬率5%、2.5%及-5%計算(假設期間未曾部分贖回),則潘滿意於下列年齡保單年初預估之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保險金狀況將如下表所示。
註:
1.當期有效保險費為所繳保費扣除費用後之餘額。
2.假設年平均淨報酬率-5%的情況下,潘好意在85歲時,本保單因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每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維持費用而終止。
3.以上範例,「保單維持費用」係採每月新台幣一百元為例,但本公司得調整「保單維持費用」並於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最高以每月新台幣一百二十五元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 4.以上範例計算保單帳戶價值所扣除之「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
(本簡介僅供參考,詳細內容請參閱保單條款)
●運作流程
*基本保費: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用以提供被保險人身故全殘保障及投資需求之保險費。
*增額保費:係指本契約成立後,要保人以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為增加其保單帳戶價值於基本保費以外所繳付之保險費,申請定期定額繳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仟元,最高每一保單年度累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佰八十萬元;申請非定期定額繳費者,每次繳交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萬元,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仟萬元,且本公司得視整體經濟環境變化有權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增額保費每次繳交金額之上下限及次數。要保人需繳足第一基本保費年度基本保費且繳足至申請增額保費交付當時止所有基本保費,才能繳付增額保費。若因繳交增額保費致危險保額提高時,本公司得不予受理。
投資標的說明
費用一覽表
●保費費用:
1.基本保費部分:依據基本保費年度,按下表扣除一定比例之保費費用:

基本保費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以上

扣除比例

58%

32%

25%

20%

10%

0%

2.增額保費部分:每次繳交增額保費時,扣除增額保費之5%作為增額保費的保費費用。
●保單維持費用:按月扣除相當於每月新台幣100元之投資標的單位。
●保險成本: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保障每月所需的成本。自第一保單年度起,本公司每月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扣款當時之保險年齡及危險保額計算收取之。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轉換投資標的五次,超過五次時: (1)若為新光投信內之轉換或轉入新光投信者,則不收取費用。 (2)若為同一經理公司內或不同經理公司間之轉換: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部分贖回費用: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贖回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新台幣500元。
投保規定
●投保年齡限制 : 0歲至 80 歲。
●保險金額限制:
須滿足保險金額與基本保費之倍數限制,及下列限制:
未滿14足歲者:最高新台幣200萬元。
滿14足歲未滿61歲者:最高新台幣3,000萬元。
滿61歲未滿71歲者:最高新台幣1,000萬元。
滿71歲以上者:最高新台幣500萬元。
且需符合下列限制: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最高保險金額=年繳化基本保費×最高保額倍數。(保險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若投保時選擇最高保額倍數且所計算出保險金額不為萬元之整數倍則無條件捨去至萬元。)
各保險年齡及性別之最低保險金額=年繳化基本保費×最低保額倍數。(保險金額需以萬元為單位,若投保時選擇最低保額倍數且所計算出保險金額不為萬元之整數倍則無條件進位至萬元。)
註:有關投保金額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保額與基本保費的倍數限制如下表:

最高保額倍數表

年齡(不分性別)

0~13歲

14~30歲

31~40歲

41~50歲

51~60歲

61~80歲

倍數

80

135

90

60

35

20

最低保額倍數表

年齡

最低倍數

年齡

最低倍數

年齡

最低倍數

年齡

最低倍數

0

50

57

 

 

 

 

 

 

 

 

 

1

50

57

21

34

39

41

24

27

61

14

17

2

49

56

22

34

39

42

23

26

62

14

17

3

48

55

23

33

38

43

23

26

63

14

16

4

47

54

24

33

37

44

22

25

64

13

16

5

46

53

25

32

37

45

22

25

65

13

15

6

45

52

26

31

36

46

21

24

66

12

15

7

45

51

27

31

35

47

21

24

67

12

14

8

44

51

28

30

35

48

20

23

68

11

14

9

43

50

29

30

34

49

20

23

69

11

13

10

42

49

30

29

33

50

19

22

70

10

13

11

41

48

31

29

33

51

19

22

71

10

12

12

40

47

32

28

32

52

19

21

72

9

12

13

40

46

33

28

31

53

18

21

73

9

11

14

39

45

34

27

31

54

18

20

74

9

11

15

38

44

35

26

30

55

17

20

75

8

10

16

37

43

36

26

30

56

17

20

76

8

10

17

37

43

37

25

29

57

16

19

77

7

9

18

36

42

38

25

29

58

16

19

78

7

9

19

36

41

39

24

28

59

15

18

79

7

8

20

35

40

40

24

27

60

15

18

80

6

8

註:1.年繳化基本保費 = 年繳基本保費×1 = 半年繳基本保費×2 = 季繳基本保費×4
2.有關投保金額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繳費方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新契約不受理月繳)
●最低應繳基本保費:
1.未滿14歲者:最低年繳基本保費12,000元;首期年繳基本保費未滿24,000元(不含)者首期繳法別需選擇年繳。
2.滿14歲者:最低年繳24,000元,半年繳12,000元,季繳6,000元。
3.基本保費以千元為繳費單位,未滿千元部分以退還基本保費辦理,且續期不得變更基本保費金額。
●最低門檻比率規範:
1.未滿14足歲: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次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對應費用後之餘額)≧最低門檻比率
2.14足歲以上者:(危險保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次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對應費用後之餘額)÷(保單帳戶價值+當次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對應費用後之餘額)≧最低門檻比率
上述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表規定,若不符合最低門檻比例規範時,則該筆保費將不予收取。

保險年齡

0~40

41~70

71~

最低門檻比率

130%

115%

101%


Ex. 若男性30歲,當時之危險保額為100萬,保單帳戶價值50萬,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對應費用後之餘額為80萬,則其計算方式如下: (100萬+50萬+80萬)÷(50萬+80萬)=176.9%≧130%
※經試算結果符合最低門檻比率規定,故該筆保費可順利繳交。

Ex2 若男性30歲,當時之危險保額為100萬,保單帳戶價值340萬,欲繳交之保險費扣除對應費用後之餘額為10萬,則其計算方式如下: (100萬+340萬+10萬)÷(340萬+10萬)=128.6%≦130%
※ 經試算結果不符合最低門檻比率規定,但因本險身故保險金具有配合繳費自動調整危險保額之機制,故危險保額將自動調整為105萬,調整後門檻比率試算結果為130%=(105萬+340萬+10萬)÷(340萬+10萬),即符合最低門檻比率規定。

●累計所繳保險費限制:
每一被保險人累計所繳保險費+保險金額≦6,000萬元,且身故/全殘廢保險金最高不得超過6,000萬元。
●附約附加之限制: 可附加依本公司規定開放得附加於本契約之附約。
稅法上的優惠

1. 減輕所得稅 :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但每人每年以 24,000 元為限。

2. 免納所得稅 :

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於稅法規定之種類及額度範圍內,均可免納所得稅。

3. 不計入遺產總額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租稅法令若有修訂,以當時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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